jacky 發表於 2020-4-21 23:11

張學友巡唱片段被貼FB 告台灣公司侵權

【唱片公司力撐】張學友巡唱片段被貼FB 告台灣公司侵權
2020.04.21 蘋果日報

看演唱會或電影等演藝節目時,場內通常都有廣播,叫大家切勿進行錄音、錄影等盜錄行為,涉案者或被刑事檢控,被處罰款及或監禁。不過,很多觀眾還是無視規定,逕自拍照、拍片,甚至放上社交平台「公諸同好」。別以為無被控便沒有犯法,香港「歌神」張學友近日為了維護自己權益,不惜由香港告到台灣,向涉事的公司負責人提告。

事源張學友去年1月4至6日,假台灣高雄巨蛋舉行《學友・經典世界巡迴演唱會》,他與所屬的環球音樂公司向一公司購買舞台用品,事前更與對方簽訂保密條款,但該公司的黃姓女負責人卻在去年2月20日及25日於社交平台貼出歌曲《祝福》和《餓狼傳說》演唱片段,甚至在講座裡當成舞台搭建的安全管理案例分享。此舉令張學友一方大感不滿,因此透過律師控告黃女及其公司違反保密條款,並以違反《著作權法》及妨害秘密罪來提告。

據台灣媒體指,當時黃女解釋稱,影片在網上擷取,而且在影片中,可以見到有許多觀眾拿手機拍攝,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也以罪證不足等理由,去年黃女獲不起訴,但張學友與環球音樂決定上訴,申請再議。台北地檢署今日宣佈偵查終結向該廠商提前公訴。

環球音樂發出聲明表示:「環球音樂對於旗下藝人音樂作品著作權維護以及合法授權之推廣不遺餘力,任何演唱會內容以及音樂作品,均為藝人及其團隊之心血,本公司將繼續推動合法授權,以保護藝人之基本著作權權益,特此聲明。」

根據台灣的《著作權法》第91條,列明「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約19.3萬港元)以下罰金。」同例也有提到「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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